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陶雄利律师,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副主任,2002年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法律系,2008年开始执业,扎根于广州市黄埔区,辐射广州,知名合同、交通事故、劳动、婚姻家事、刑辩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体系的建立及防控,目前担任众多知名企业及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广州市“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专家律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公益律师团成员、一村一社区专家律师。
咨询该律师
关于离婚净身出户无效声明的法律诉讼问题在离婚事件中,若一方因自身原因而选择放弃全部财产进行离开,那么他们仍然具有对财产分配问题的上诉权利。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或者非法转移了财产,并且这一行为被法庭所发现,那么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即转移财产的一方将无法获得该部分财产。如果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唯一的共有财产,那么这种情况甚至可能导致法律意义上的“净身出户”现象。

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撰写原则在拟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书时,其具体内容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撰写及排列:首先,要求明确给出协议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其他相关身份信息;其次,对财产细目进行详尽列出;再次,在协议中恰当地阐述了夫妻其中一方愿意接受“净身出户”的意愿与真实性;最后,以双方的签名和盖章作为结束,注明签订协议的具体日期。

“净身出户”指在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但此概念并非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界对此存在分歧。实际上,中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约定的有效性。大多数法院不认可附加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因其可能侵犯公民离婚自由权,被视为无效。

“净身出户”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需综合评估,涉及签署背景、条件、权益及法律法规等因素。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如个人独有、共同共有等,且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因此,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具体分析。

离婚协议中自愿选择净身出户,需明确双方身份和婚姻状况,确保自愿离婚。书面表达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达净身出户决定。双方亲笔签字确认,注明日期。如均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