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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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被依法准予取保候审的自然人,他所需要遵循的报到规定通常由当地公安部门或是经批准的司法机构来执行,比如公安局所属的派出所或是国家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这是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即所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须严格按照规定,向负责执行此项法律责任的司法机构上报他们每日的活动轨迹。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往往需在所居住地区域内的派出所或上级指定的司法机构中进行按时的报告与登记。此举主要是为了方便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在此期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前往报到地点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还要随时待命,听从传唤。

拘留收监期刑期满之后,犯罪嫌疑人多半须亲自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公安机关或执行机构履行报备手续。此举意在明确该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判断其是否仍需接受其他强制性监管措施。若犯罪嫌疑人事先未获任何特别告知,则通常需在最初办理取保手续之所在地完成该项报到工作。

获准取保候审者须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到。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到且无合理解释者,执行机构将通报决定机关,可能引发传唤。若屡次不到案,将依据法规进行惩处。

在合法取保候审下,被保人需严格按执行机关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期间,需与执行机关保持紧密沟通,报告活动情况,并遵守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境、不与特定对象接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