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
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
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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