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后,
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
赔偿。
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
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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