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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