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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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旨在确保合同各方的诚信,预防违约情况,通常由中标方按比例向招标方支付。它是招投标活动的特有保护措施。而履约担保则重在维护发包商利益,预防承包方违约,以补偿发包商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两者在定义、性质及适用场景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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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一般设定为合同总价的10%,作为书面合同的重要条款。中标者需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价款的10%。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合同履行的诚信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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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在大型招标、政府采购或艺术品拍卖等项目中,为确保中标者能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对潜在风险,要求中标者在合同签订前缴纳的一种保证金。这是招标方强化中标者履行合同义务的管理手段,具有保障合同有序执行和预防风险的功能。通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需缴纳此保证金以确保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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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证金后,无需自行前往看守所接洽人员。被取保候审人可由家属或保证人接回,或由警方通知后释放。取保候审旨在避免逃避法律责任,需提交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示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