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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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确地说,交通肇事罪的确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交通肇事罪是由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运输作业过程中,因为严重违背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导致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甚至生命丧失,或者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发生的场所以及行为属性这两方面。具体来说,交通肇事罪主要是针对在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实施人违反了相关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从而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并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或者给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在对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失进行判断时,法律机构通常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这其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行为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以及他们是否具有足够的警觉性以预防可能的事故发生。

当交通肇事罪的被告获准适用缓刑并在缓刑考验期内恪守规定无任何违纪情况下,原本判决的刑罚将会自动视为已执行完毕。然而,这并不代表其可以肆意重蹈覆辙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旦在缓刑期间乃至缓刑期限满之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那么新的犯罪行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所谓的“交通肇事罪”,它实际上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的行为人由于其过失而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从而导致他人身亡或重要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在界定该项法律责任时,我们主要观察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无触犯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为人是否遭受到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等过失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