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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5.01.16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32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有以下权利:
1、乘客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3、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4、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依据相关旅客运输管理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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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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