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
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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