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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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更为确切的说,其涵盖范围包括被占有的财产本身以及相关单位日常运营管理的正当秩序。在此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滥用自身在职务方面所获得的特权,将原本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情节较重的程度,严重损害到单位的财产权益及其赖以稳健运行的经济秩序。

关于职务侵占罪这一点,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其在刑法中的定义确属于职务犯罪之列。这种犯罪行为的显著特征在于,被告人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刑事立案标准。此举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对财产所有权的享有,同时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职务侵占罪,是中国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别,其性质上归属于“结果犯”范畴。这意味着,不仅仅要求行为主体需具有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之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更关键的是,必须在实际操作中导致了这些机构的财产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失,方能构成此项犯罪。因此,若无实际的侵占行为发生,或者并未对相关财产造成任何损失,那么便无法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对于共犯行为的惩罚力度,相较于主犯的惩治往往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而具体的刑罚裁量,则主要依赖于被侵占财物的价值以及案情的严重性来加以衡量。

在职务侵占罪案的侦查与审判环节中,明确区分主犯与从犯的身份非常关键。这主要依据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以及相对应的社会地位。主犯通常扮演着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执行者甚至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角色;而从犯则是在主犯的指令下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