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
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
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
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
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
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
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
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
放弃继承权或丧失
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2、被继承
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3、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
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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