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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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需要关注这五个关键要素:第一,恶意实施暴力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第二,无理骚扰、阻挡、侮辱或恐吓他人;第三,严重非法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第四,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导致失控;第五,行为必须出于恶意“寻衅滋事”,而非合理或合法行为。

在对故意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认定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五大要素:1.恶意实施恶劣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2.无理骚扰、拦截、侮辱或恐吓他人。3.严重非法占有或破坏公私财物。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导致其失控。5.行为必须出于恶意“寻衅滋事”,而非合理或合法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需考虑多个因素。其中,“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是重要的判断依据。这里的“多次”指三次或以上,“随意性”则意味着行为没有合理依据,常常是为了炫耀或发泄。即使没有造成重伤,频繁实施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故意伤害罪主要关注伤人意图与实际伤害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侵犯他人健康,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寻衅滋事罪则强调追求刺激、情绪发泄等动机,行为人无故制造事端,破坏公共秩序,其表现形式多样,如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还可能涉及财产侵害。因此,在认定罪名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刑事犯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主观要件: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明确故意。 -客观要件:犯罪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导致他人轻伤或以上程度健康损害的行为。 -法律后果:法律会根据上述构成要件,对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人进行评判,并依法严惩此类危害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