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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王** 江西-宜春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03 03:11:34 420人阅读

认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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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行为危害程度。若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多属于行政违法;若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分析行为次数和持续时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或长时间持续进行相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偶尔为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按行政违法处理。
(三)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判断标准,要参考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情形,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6-01-03 10: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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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寻衅滋事行为要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标准,行政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犯罪依据刑法,且刑事犯罪需满足特定情形并达到相应严重程度。
法律解析:
在行政违法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会按行政违法处理。而刑事犯罪层面,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满足其一且达到相应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或严重需结合行为次数、后果、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强拿硬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等。若遇到涉及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问题,难以准确判断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03 08: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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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标准,二者在法律依据、行为表现和严重程度上存在差异。行政违法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涵盖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刑事犯罪则依据刑法,需满足特定情形且达到相应严重程度。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执法人员应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准确把握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出现定性错误。
-对于具体案件,要全面收集行为次数、后果、社会影响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标准。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寻衅滋事行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认识,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2026-01-03 07:5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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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寻衅滋事行为,要分清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标准。在行政违法方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若还没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就按行政违法处理。
2.刑事犯罪方面依据刑法,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达到严重程度的,就构成刑事犯罪:一是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三是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判断情节是否恶劣或严重,要综合考虑行为次数、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比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强拿硬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以上等情况。

2026-01-03 05:5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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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寻衅滋事行为在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层面有不同认定标准。行政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像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2)刑事犯罪依据刑法,有四种情形需达到相应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对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认定,要综合行为次数、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强拿硬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等。

提醒:
区分寻衅滋事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标准很重要,不同行为后果不同。若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避免因判断失误带来法律风险。

2026-01-03 04:58: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3、“连续”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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