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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理遗失物可否行使留置权

时间:2025.01.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因此,修理遗失物产生的费用是否必要就成为关键,若是必要费用,则可以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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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因此,修理...... 更多>>
樊佳佳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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