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绑架罪既遂未遂标准

绑架罪既遂未遂标准

时间:2025.02.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97人
律师解析:
犯罪行为人在绑架得逞后是否实施向被绑架人的特定关系人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来作为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9条
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赵磊律师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566017219(免费咨询),东北地区专做刑事辩护的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行仁律所毒品犯罪部负责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师。 专注办理涉毒涉黑、贪污非吸、诈骗滋事、故意杀人、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