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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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看行为是否帮助犯罪者逃避法律,如藏匿、资助或伪证等。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事先有合谋,则视为共犯。情节严重者,如多次、长期包庇或手段恶劣致严重后果,刑罚会更重。

侵占罪立案一般是因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且数额较大还不归还。数额较大的标准各个地方不太一样,通常是1-5万。要是达到100万就是数额特别巨大了。违法的人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徒刑、拘役,还得交罚金;情节严重的话,就会是两年到五年的徒刑,并且要交罚金。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高低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罪名的严重程度、潜在的刑罚以及诉讼阶段等因素。对于一些简单的盗窃案件,律师可能更倾向于争取量刑优惠;而对于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大量的财务数据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律师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以提供有力的辩护。

立案与受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定义、流程、主体和内容。立案是司法机关正式接收并启动法律程序,通常在受理后进行,针对已明确存在犯罪行为的案件;而受理是司法机关初步审查案件,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涉及范围更广,包括民事纠纷等一般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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