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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离婚小孩怎么判呢

时间:2025.05.07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49人
律师解析:
一般是判给没有精神病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小孩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小孩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两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小孩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小孩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小孩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小孩随父方生活,并对小孩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小孩,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小孩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小孩,而另一方有其他小孩的;
(4)小孩随其生活,对小孩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小孩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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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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