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
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
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
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
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
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
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
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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