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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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端暴力攻击他人,如重伤、频繁施暴、使用武器等。2.追击、拦截、谩骂、恐吓他人,导致对方精神错乱、自杀念头或日常生活受干扰。3.强行索取、强制占有或任意破坏、侵占公私财产,特别是价值较高的财产或多次类似行为。4.在公共场合制造喧哗骚动,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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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严重程度采取惩戒措施,如口头或书面批评、书写悔过书、罚款(不超过一万元)或拘役(不超过十五天)。如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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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个体能证明对网络信息犯罪毫不知情,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如证据显示其应知情而故意装作不知,将面临刑事处罚,一般将对其实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等形式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还需承担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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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当其涉案金额超过100,000元时,或者实施此类行为累计达10次以上,亦或是实施次数在3次及以上但总价值达到50,000元以上的情况,则会被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