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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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差别大,性质完全不同。定金有担保作用,违约方就会失去定金,要不双倍赔偿,要不拿不回定金。订金只是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违约时把订金原数退还就好。定金是责任和约束,订金更像预付行为,它们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所以,签合同交定金要谨慎,别搞混了。

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有本质区别:定金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保障,接收方违约需双倍返还,支付方违约则不退还;而订金不具备此类担保功能,无论哪方违约,对方都不享有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权利。因此,定金的法律效力高于订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主合同失效时定金合同亦失效;而订金是主合同的关键部分。订金主要保障债务履行,支付订金即履行债务。定金能约束违约方、补偿守约方,而订金在违约时需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