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 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还担任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及"北京市青年阳光成长计划律师"成员,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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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半年左右刑期通常视为较轻罪行。有期徒刑一年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即罪犯一年内暂不入狱,若在六个月内未再违法或违规,考验期满后,原判决即视为已服满,无需继续监禁。缓刑是为符合条件罪犯设置的暂停执行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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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前科的标准包括:曾被判刑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未服完刑罚但已获自由的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犯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再犯罪,不视为前科。前科仅针对已判决并执行的罪犯,对其再次犯罪行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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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非针对诉讼相对方;原被告恶意串通,编造虚假事实与证据,利用法院审理权和执行权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体利益;以捏造事实为前提,干扰司法程序,侵犯他人权益;主观上故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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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庭审现场提出申请,包括提交证据。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共同参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按照司法程序审理民事争端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