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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时间:2025.01.21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045人
律师解答:
不可以。
律师解析:
不可以。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3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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