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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陈** 广西-桂林 诉讼管辖咨询 2023.11.14 09:13:54 330人阅读

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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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可以。
解析:
不可以。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3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023-11-14 09:2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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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

    律师解析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2025.01.31 1415阅读
  • 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2025.01.21 10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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