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
预约、咨询委托,请加张卫平律师微信:135 2846 4154(手机同号)。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为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报业集团旗下财联社特邀智库专家、在民事方面,擅长经济合同等民事纠纷的处理;主修经济法,对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对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经验丰富;为多家大型企业从事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经济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对涉及房产纠纷产、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商务谈判和家庭婚姻纠纷等方面丰富的实务经验;特别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己独特的观点,且被全国大量法院采纳,有大量的实务疑难案例,且其观点大部分均被全国各大法院采纳,在全国各地有大量的顾问单位;在刑事辩护方面也功底深厚,办理过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大法院积累了大量无罪、罪轻的案例,得到了当事人家属和社会的一致好评。具有厚重的人生阅历和专业知识铸就了高深的专业水平。系本次热搜案件“2.5亿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案”的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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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约,一份规范严谨的担保合同往往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从属关系而存在着。假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幸失效或归于无效,则此类情形之下,担保合同亦将依法同时失效,除非依照具体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基于此,我们不难理解,一旦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为之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合同亦必须遵循相同的规则,均应同时失效。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最后,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分公司签定担保合同没有效,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从合同的法律效力直接受主合同影响,二者关系密切: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失效;主合同成立与否决定从合同成立;主合同转移,从合同需随之转移或终止;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合同丧失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同步终止,体现从合同对主合同的高度依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