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骗取出口退税;
走私;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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