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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售瘦肉精通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生产、销售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此原料的食品,就构成该罪。瘦肉精是严禁用于食品动物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者明知危害仍为之,符合构成要件。
3.尽管制售瘦肉精扰乱市场秩序,但按相关司法解释,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2025-10-11 13: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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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制售瘦肉精的行为一般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瘦肉精属于严禁用于食品动物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者明知其危害还进行制售,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制售瘦肉精也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并非非法经营罪。如果遇到与制售违禁物品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1 12:4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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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瘦肉精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非法经营罪。瘦肉精是严禁用于食品动物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者明知其危害仍进行制售,符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食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对于此类行为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制售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2.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瘦肉精危害的认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加大对制售瘦肉精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慑。
2025-10-11 11:1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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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制售瘦肉精通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该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
(2)瘦肉精属于严禁用于食品动物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者明知其危害还进行制售,完全契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3)尽管制售瘦肉精也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应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并非非法经营罪。
提醒:制售瘦肉精危害极大,生产者和销售者切勿以身试法。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1 11:1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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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售瘦肉精行为应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因为瘦肉精是严禁用于食品动物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者明知危害仍进行制售,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二)即便制售瘦肉精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而非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25-10-11 09:20: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