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
徐旭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专职律师,现就职于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等工作。在刑事取保、劳动仲裁、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公司法律顾问、婚姻继承等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人诚实守信、思维缜密。慎重对待每一件案子,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职业意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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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以特定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犯罪中使用器具可能加重罪行,因会加大对生命安全威胁。量刑与判决要综合考量器具状况、犯罪意图、不良影响及是否有减轻或从重情节等要素。

寻衅滋事且携带凶器者,若破坏社会秩序,将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包括无端暴力攻击、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行夺取占用公私财物及公共场合无理取闹等恶劣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罚金。多人多次共同策划执行将视为重大刑事案件。

寻衅滋事且携带凶器者,若破坏社会秩序,将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包括无端暴力攻击、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行夺取占用公私财物及公共场合无理取闹等恶劣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罚金。多人多次共同策划执行将视为重大刑事案件。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工具包括国家管制类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和为实施犯罪所特意准备的其他器具(如砖块、菜刀等)。 国家管制类器械因具有巨大社会破坏力而受到严格监管。 其他器具虽不在国家管制范围内,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判断其是否为“凶器”的关键。

寻衅滋事中持凶器的认定是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对于寻衅滋事中持凶器的认定是什么,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