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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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及其成立既遂的判定标准: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对于该种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既遂,其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在上述各种行为中是否有任何一项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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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具体行为包括因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政府部门依法要求停工停产,停止使用特定的设备、设施和场所;以及故意关闭或者破坏与生产安全息息相关的监控、报警、救援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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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许可向公众集资,通常伴有高息诱惑,扰乱金融秩序。而债转股则是银行将债权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旨在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两者法律性质迥异,前者违法,后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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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宣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制造矛盾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受害者故意挑衅或激化矛盾时,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