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完毕。
二、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1)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
赔偿责任。
(2)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
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
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
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三、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公告
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