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
宋娟律师系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和非诉讼代理。尤其在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以及交通事故方面卓有成效。 宋娟律师先后为宁夏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宁夏智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绿展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馨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全赢时代码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晓龙玻璃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法律项目。
咨询该律师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蓄意谋害、为争产杀害他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情节恶劣,以及以欺骗或恐吓方式操控遗嘱设立、修改或撤销,皆属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故意杀害、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销毁遗嘱、以欺诈或胁迫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等行为,均会导致继承权丧失。但如果继承人能诚恳认错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且在新遗嘱中仍被列为继承人,可保留继承权。受遗赠人如有上述行为,则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人因蓄意谋害、为夺产杀害他人、严重剥夺或疏忽照顾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损害缺乏保障者、或强制改变遗嘱,将丧失继承权。即使事后取得被继承人谅解或在遗嘱中被提及,前两项行为导致的遗嘱无效,继承权仍丧失。

若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未出现以下行为,则不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或参与杀害被继承人; 2.为侵占财产蓄意谋害其他继承人; 3.严重忽视或不顾被继承人的生活状况; 4.通过伪造证据、篡改遗嘱等手段干扰继承程序; 5.利用欺骗、威胁等手段迫使被继承人改变、修改或撤销遗嘱。只要继承人未出现上述行为,其继承权将不受影响。

《民法典》规定,以下行为将导致继承人失去继承权:蓄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剥夺继承权的其他行为。这些行为均构成违法,将剥夺违法者的继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