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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附加刑吗

时间:2025.02.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67人
律师解析: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在死缓、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可继续获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 指出: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可以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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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剑池律师

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

何剑池,法学学士,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听证员,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入围人寿保险浙江律师库成员,高村村、下裴村、后垅社区、方井头社区、十里牌楼社区、二七花园社区以及私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曾任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专家智库成员、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 办理过: 周某某等特大诈骗案,通过辩护让其免予刑事处罚; 骆某某涉嫌强奸罪获得不起诉; 袁某某盗窃案成功取保候审; 汪某某涉嫌盗窃案成功取保候审; 方某某开设赌场案经过辩护取得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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