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企业对其
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同理,
合伙人的
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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