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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发生借贷关系如何举证

时间:2025.02.02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1.是否能证明借款事实;2.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借款事实;3.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和固化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在实践中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能证明借款事实;
2.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借款事实;
3.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和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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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佳佳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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