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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2.06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964人
律师解析: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
自然人只有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自然人消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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