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5年12月加入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2025年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三缓二……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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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通常为自诉罪,但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国家利益时,国家机关会介入。若个人行为既侵犯名誉权又构成诽谤,理论上两罪可并罚,但实践中需根据案件细节决定。如果诽谤确实严重损害了名誉且满足罪名要件,法律上可能允许并罚,但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通常为自诉罪,但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国家利益时,国家机关会介入。若个人行为既侵犯名誉权又构成诽谤,理论上两罪可并罚,但实践中需根据案件细节决定。如果诽谤确实严重损害了名誉且满足罪名要件,法律上可能允许并罚,但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中。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损害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诽谤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但是损害商业信誉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企业甚至是一个产业的商业信誉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