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武汉法律咨询 > 武汉名誉毁谤法律咨询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界限是什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界限是什么

邱* 湖北-武汉 名誉毁谤咨询 2022.12.16 13:00:59 366人阅读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界限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武汉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武汉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⒈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
⒉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像竞合原则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数客体,则应数罪并罚。

2022-12-16 13:02:59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诋毁商业信誉需要哪些犯罪构成,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诋毁商业信誉需要哪些犯罪构成,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2024.09.24 2354阅读
  • 损害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有何区别?

    律师解析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通过诽谤方式侵犯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进而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而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是单一客体。 如果行为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则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如果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既使是以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为对象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商品声誉罪。 如果行为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

    2025.01.13 974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