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原告:李__,男,汉族,19__年_月__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__镇湄洲北大道__号,
身份证号码:被告:徐__,男,汉族,19__年_月__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__乡港里村下里兜__号,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四倍
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
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3、本案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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