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新疆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大成刑事部秘书、大成精细化辩护研究中心委员、大成争议解决部委员、大成知识产权部委员、大成乌鲁木齐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除具有律师专业知识及技能外,还具有法务会计师证,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常年为多家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稳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擅长工程机械相关的业务、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及公司业务、婚姻家事等民事调解和诉讼、重大疑难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从业十余年来,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客户高度认可和赞誉。 主要案例: 一、法律顾问服务业绩(部分): 1. 新疆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 乌鲁木齐邦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 巴州邦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 葛洲坝易XX爆破工程有限公司;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武警XX;6.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XXX支队;7. 新疆国际XX事务-局;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局;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厅;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社; 二、非诉项目服务业绩(部分): 1.作为主办律师,连续五届为中国——亚欧国际博览会提供全程的专项法律服务服务;2.作为主办律师,连续四届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举办的国际舞蹈节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3.作为主办律师,为巴音布鲁克(和静)机场建设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4.作为协办律师,为中国第13届冬季运动会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5.作为主办律师,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某队新疆自治区总队经营资产处置和移交业务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6.作为主办律师,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7.作为主办律师,为新疆某某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8.作为主办律师,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三、诉讼服务业绩(部分): (一)民事:1. 代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多起担保追偿权纠纷,均胜诉;2. 代理新疆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应诉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驳回某某对新疆某某水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 代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某队保障部应诉某某起诉赔偿1.5个亿纠纷,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4. 代理乌鲁木齐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某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胜诉;5. 代理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应诉某某学校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某某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6. 代理某某影视文化工作室起诉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对方支付服务费,胜诉;7. 代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厅机关服务中心应诉某培训中心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厅机关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8. 代理某某公司与新疆军区某医院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最终通过庭审举证和庭后多次调解,最终取得5000多万元的赔偿; (二)行政:1. 代理多起某某起诉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案,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2. 代理某某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履责一案,判令责令对方及时履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三)刑事:1. 为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辩护,取得所有被告人中量刑最轻的辩护效果;2. 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公安阶段顺利取保,在对方索要巨额赔偿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取得缓刑;3. 为某某涉嫌强奸罪案辩护,在公安机关拘留后介入,通过与检察院沟通,提交不予逮捕意见后,检察院出具不予逮捕决定书,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在公安阶段以不构成犯罪撤案结案。4. 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害人提供附带民事代理,取得除法定标准范围赔偿外的额外赔偿。5. 为某某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最终案件在监察委撤案;6、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最终案件在公安阶段撤案;7、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辩护,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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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实现增值部分的属性问题,如果并未有任何特别的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资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收益都应视作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由当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婚后由父母资助购置之房地产并非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若于婚前购置房产且直至婚后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婚前财产。尽管从表面上看,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的签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之理解为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持续演变,同时亦考虑到该房屋系由婚前某一方单独投资购置,因此,按照惯例,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可被视为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婚前男方以其个人全部款项购买房产,婚后房产证上加入女方姓名则应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若在该房产的房产证上添加了伴侣的名字,那么可以理解为夫妇二人对于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进行了重新协商并达成共识,因此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其应视为一方当事人之个人资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夫妻共同收入进行还贷的情形,则共同偿还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法予以分割处置。实践中,婚姻登记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以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