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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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可以用来抵扣羁押期限。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没有定罪之前,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人进行羁押的,每一天可以抵扣两周的刑期;如果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每羁押一天就可以抵扣一天的刑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抵扣为一日刑期,和大家常见的两日折抵一日有所不同。 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保证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理处罚。

取保候审并非刑期,而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允许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遵守特定条件下保持相对自由。只有当判决为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且在判决前已被羁押,才能按一日羁押折抵一日刑期。罚金罪犯则按两日羁押折抵一日刑期。取保候审不适用刑期折抵,因其不属于先行羁押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宣告刑期自刑事裁判开头被视为执行之日起计算,若被告人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前即已遭受先行羁押,则该羁押日期可予以相应的刑期折扣。因此,对涉及受贿犯罪的被告人而言,倘若在生效刑事判决执行日前已遭受到羁押措施,那么他在此期间所经历的羁押时间便可用于抵扣刑期。

羁押期不能直接折抵缓刑期,但可折抵刑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