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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弊端

时间:2025.01.13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919人
律师解析:
设立分公司的弊端:
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
2、要求比较高,设立分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设立分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4、分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需要独立缴纳所得税,承担的税务水平相对比较高。
5、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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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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