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包括: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3、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4、......
行政赔偿要复议前置,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
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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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补充证据效力浅析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构为查清事实,有权补充证据。这些证据能用于变更原行政行为,但不可作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依据。此举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期间补充的证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使用范围受限,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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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的主要差异在于性质、调整对象及法律关系等方面。行政复议兼具行政司法性质与内部监督功能,而行政裁决则主要体现行政司法行为。在调整对象上,二者各有侧重。此外,基础法律关系、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等方面也存在明显不同。这些差异使得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发挥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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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若法规变更影响原行政行为性质,复议机关可办理变更决定手续。若复议结论与原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明显分歧,导致案件性质转变,即满足“改变适用规范”和“对定性产生影响”条件。仅增减规范性文件或法条而未改变案件性质,则不算改变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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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处理程序包括: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将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如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