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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时间:2025.01.2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68人
律师解析:
共同犯罪的诈骗数额是以犯罪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
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
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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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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