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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方式是什么

石* 江苏-泰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2.29 05:36:46 415人阅读

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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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犯罪数额一般按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认定,即欺骗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实际价值。
2.多次诈骗要累计数额,但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算。连续诈骗跨越不同量刑幅度,按累计数额适用刑罚。
3.利用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查证,但发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按未遂定罪。部分数额难查清,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2025-12-29 09: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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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为准,多次诈骗累计计算(已处理过的不重复计算),连续诈骗跨越不同量刑幅度按累计数额适用刑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符合特定情形以未遂定罪,部分犯罪事实数额难查清可综合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有明确规则。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是基础认定标准,即被害人因欺骗交付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是诈骗数额。多次诈骗时累计数额能更准确反映犯罪危害程度,但已处理过的数额不重复计算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连续诈骗跨越不同量刑幅度按累计数额适用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中,虽数额难查证,但发送大量诈骗信息或拨打众多诈骗电话,按未遂定罪处罚,打击此类犯罪的意图明显。部分犯罪事实数额难查清时,结合言词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合理。如果遇到涉及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9 08:0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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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为准,通过欺骗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其实际价值就是诈骗数额。若多次诈骗需累计计算,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算;连续诈骗跨越不同量刑幅度,按累计数额适用刑罚。
2.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以诈骗罪未遂定罪。部分犯罪事实数额难查清时,结合言词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3.为准确认定诈骗数额,司法人员应提升证据收集和审查能力,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建立案例数据库,为类似案件数额认定提供参考。加强对新型诈骗手段研究,完善数额认定标准和方法。

2025-12-29 07:0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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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犯罪数额一般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认定,即通过欺骗让被害人交付财物,该财物实际价值就是诈骗数额。
(2)多次诈骗需累计计算数额,不过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再重复算。在连续诈骗且行为跨越不同量刑幅度时,按累计数额适用相应刑罚。
(3)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数额难以查证,若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4)部分犯罪事实数额难查清的,结合言词证据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数额。

提醒:
遭遇诈骗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在涉及诈骗数额认定时,不同情形有不同规则,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7:0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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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犯罪数额一般按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认定,即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是诈骗数额。
(二)多次诈骗的,累计计算数额,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重复计算;连续诈骗行为跨越不同量刑幅度,按累计数额适用刑罚。
(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四)部分犯罪事实数额难以查清,结合言词证据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025-12-29 05:39:3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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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5 11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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