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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该如何认定

周** 北京-怀柔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3 16:17:06 414人阅读

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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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遵循诈骗罪相关规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计算。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转移的资金金额可直接认定为诈骗数额;骗取物品按市场标价或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确定;骗取虚拟财产按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认定。
2.在共同犯罪里,主犯需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从犯按其参与的犯罪数额认定。
3.诈骗未遂时,若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要依法定罪处罚。
4.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无偿取得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该部分财物计入诈骗数额。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培训,提升办案人员专业能力。
2.建立专业的评估机制,确保对物品和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准确性。
3.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及相关数额认定规则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026-01-03 20: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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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认定和诈骗罪相关规定一致。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诈骗数额按行为人实际骗得的财物价值算。
2.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转移的资金,直接算作诈骗数额;骗到的物品,按市场标价或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确定数额;骗到的虚拟财产,按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认定。
3.在共同犯罪里,主犯要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从犯按其参与的犯罪数额认定责任。
4.诈骗未遂时,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5.若行为人把诈骗来的财物用于还债或转让给他人,而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还收取,不管是无偿取得,还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这部分财物都要计入诈骗数额。

2026-01-03 19: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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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遵循诈骗罪相关规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计算。如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转移的资金金额可直接认定为诈骗数额。
(2)对于骗取的物品,按市场标价或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确定数额;骗取虚拟财产的,按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认定。
(3)在共同犯罪里,主犯对全部诈骗数额担责,从犯按参与的犯罪数额认定。
(4)诈骗未遂时,若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要依法定罪处罚。
(5)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该部分财物计入诈骗数额。

提醒:遭遇网络诈骗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不同诈骗情形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维权方案。

2026-01-03 18: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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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若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转移资金,直接以该资金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
(二)骗取物品的,按市场标价或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确定数额。
(三)骗取虚拟财产,按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认定。
(四)共同犯罪中,主犯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从犯按参与的犯罪数额认定。
(五)诈骗未遂且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定罪处罚。
(六)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无偿取得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该部分财物计入诈骗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

2026-01-03 18:1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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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适用诈骗罪相关规定,按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计算,不同情形有不同认定方式,共同犯罪、未遂等也有对应规则。
法律解析:
网络诈骗犯罪数额依据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转移的资金,可直接认定为诈骗数额;骗取的物品按市场标价或评估价值确定;虚拟财产按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认定。在共同犯罪里,主犯要对全部诈骗数额担责,从犯按参与的犯罪数额认定。诈骗未遂时,若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要依法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偿债或转让他人,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该部分财物要计入诈骗数额。网络诈骗手段多样,大家遇到类似问题,若不确定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3 17:47: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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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15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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