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土地补偿费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础,乘以6至10倍的补偿倍数。 (B)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地块需安置人数与补偿倍数之和超过15人,总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15;否则,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再乘以需安置人数。 (C)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土地征收中,耕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人均耕地数为基础,为产值4-6倍,每公顷不超过产值15倍。其他土地类型参照省级法规。附着物和青苗赔偿依地方规定。如生活保障不足,经省级政府批准可适度增补安置补助,但总额不得超过产值30倍。争议处理可通过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或省政府自行)、法院诉讼或谈判解决。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等于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乘适用单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基于房地产买卖收益,扣除法定额度后按增值额征税。税率分四档:增值额未满法定扣除额50%税率为30%,超出50%但未满100%为40%,超出100%但未满200%为50%,超出200%以上税率为60%。征收有两种方式:一是按预估值的1%征收,二是按法定扣除项目和四阶段税率计算。如成交价为500,000元,则税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