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姜振华律师 主办律师 姜振华律师,咨询电话:13120825682(微信同号)。 易于共情,善于沟通,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侵权损害、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债务合同、拆迁安置等民商事领域内的不同案件。可以汉、英、法、阿等不同语言进行业务交流; 其出色的语言能力为其办理涉外案件 的办理、调查等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帮助。在办案中与客户共同成长,抱着共同学习、潜心钻研的心态对待每一位客户,面对相同的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尽可能从法律专业和服务行业的角度为站在每一位委托人的立场上化解案件纠纷,为当事人退散众怨,灭除烦恼,最大程度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及情绪价值。 法律和法规是办案的途径,但是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件烦心事,作为律师就是凭心行事,尽可能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解忧。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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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若借款合同中并未详细载明支付利息事宜,抑或对此项约定的表述含糊不清且各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者,则利息金额应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实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后加以确定。具体而言,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若无明确约定利息事项,则可视为无息借款。

要是碰到民间借贷利率有争议这种事儿咱们先得看看这个借款合同上头两方是不是说好了利率。这个利率,不能高过刚签合同时那一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LPR)的四倍。要是超标了的话,那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的第二十五条来办事儿。这条法律说了,如果利率超过了这个上限,那法院就不会支持你多要的那部分利息。

针对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争议的诉讼维权活动,主要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重要条款第二十五条。此项法规明确指出,当出借人事先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方收取利息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然而,若双方对利息比例的约定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范畴,那就不被认可和执行了。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民间借贷所涉利息须遵守国家关于利率方面的相关规定。若借款合同时未就利息支付作出明确约定,亦或是约定模糊且各方未能达成补充约定者,利息则应依据借款人所在地或双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确定。针对自然人间的借款行为,如无明确约定利息,则可视为无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若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合同订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该等约定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换言之,倘若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作为出借方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依照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来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