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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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停车者可实施口头警告。如驾驶员不在或不听劝告致妨碍交通,将面临20-200元罚款,并可能被拖车至不妨碍交通地点或指定场所停放,以保障道路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在人行道上,并需遵守临时停车规定。违规者将受到口头警告,需在短时间内驶离禁停区域。若导致交通拥堵或阻碍他人通行,将处以不超过二百元的罚款,并可能拖移车辆至安全区域等待处理。短暂停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行人和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但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除外。 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拦车或实施其他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