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土地用途,有居住、工业、商业、科教文卫、综合或其他等五大类用途。
改变出让土地用途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利变动,需要重新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如果是每一大类之中的土地用途改变,则应采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法律形式,如由教育用地变更为体育、卫生、科技用地等;
如果跨越
类别改变土地用途,就必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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