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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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限问题,可参考以下几个规定:首先,若未做特殊指定,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所在的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件;其次,当承揽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可以依据多种因素例如被告所在地,承揽合同履行行为地,承揽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有着实质性关联的地点来确定诉讼法院时,各个法院均享有对该案诉讼的管辖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有权自主选择向何种法院进行起诉请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研究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所引发的争议时,应当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属于不动产纠纷范围内的事项都包括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而引起的各类物权纠纷。

在处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时,必须确定管辖法院的范围。这通常取决于纠纷的履行地点或实际履行地点。明确这一点后,相应的管辖法院即为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的法院。这些法院将负责审理和裁决此类合同纠纷,确保公正、高效的法律程序得到执行,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交易的公平与透明。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被告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尽管属于合同纠纷,但其管辖原则与其他合同纠纷类似。根据我国法律,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如合同中有明确履行地点,则该地点为实际履行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中“不动产纠纷”的定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乡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应由所辖地区法院审理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