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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5.05.2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417人
律师解析: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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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李鸿雁,男,1976年出生于宁夏隆德,汉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执业于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任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鸿雁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多次大型的法律援助,并且通过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建立救助基金,支持帮助困难群体。长期致力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体现律师职业精神,实现个人梦想。随着中国司法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李鸿雁律师带领景运律师集团扎根京津冀,优先“一路一带”法律服务模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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